嶺東科技大學校務會議規則
112年9月20日11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 嶺東科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,訂定嶺東科技大學校務會議規則(以下簡稱本規則)。
第二條 本校校務會議由下列成員組成之:
一、校長、副校長、教務長、學生事務長、總務長、各學院院長。
二、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: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、綜合規劃處處長、產學合作處處長、學生發展處處長、國際事務處處長、圖書資訊處處長、主任秘書、人事室主任、會計主任、進修部主任、推廣教育部主任。
三、教師代表:由各系(所)、通識教育中心所屬各學群專任教師以無記名方式投票推選之。其應選名額,按各教學單位其專任教師人數分配之,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人數之二分之一。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,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三分之二為原則。
四、研究人員代表:1人,本校如有聘請研究人員時推選之。
五、職員工代表:2人,由全校編制內職員工推選之,其推選事務由人事室辦理之。
六、學生代表:人數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,其推選事務由學生事務處辦理之。
第三條 校務會議代表除學術與行政主管依其職務任期為任期外,其餘代表任期為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除前揭出席代表外,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。
第四條 校務會議由校長擔任主席,校長不能出席時指定副校長代理,校長、副校長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人員公推一人代理主席。
第五條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,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,經全體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,校長應於15日內召開之。
第六條 校務會議於必要時,得設置各種臨時委員會或專案小組,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。
第七條 校務會議之提案,除校長交議及各一級單位提議者外,須有應出席代表人數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方得提出。
第八條 校務會議,非有應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出席,不得開議;非有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,不得為決議。
第九條 校務會議就審議案件所為之決議,如校長認為有窒礙難行者,應以書面敘明理由,向下次校務會議提出報告。
第十條 臨時動議須經出席代表十人以上附議方得提出。有關組織規程修訂之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之方式提出。
第十一條 校務會議之決議事項經校長核定後,除應經董事會及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者外,均於公布後實施。
第十二條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90年3月1日8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
100年10月19日100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01年9月26日10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02年8月29日102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03年10月15日103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04年10月14日104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08年11月1日108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